答:(一)、认定对象为:
1.低收入人口的;
2.特困职工家庭的;
3.残疾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需在省系统办理失业登记且办理失业登记后1年内未参加灵活就业社保或单位社保。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或办理失业登记未满一年的或办理失业登记后1年内参加过社保的,不能申请这种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7.优抚对象家庭的: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8.军队退役的;
9.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
10.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9.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